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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检查
  • 发布日期:2017-05-25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李发兵

权力编码

11.5

权力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审检查

实施主体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权力依据

《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要求,政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鄂人社发[2011]38号《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规定“民办培训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接受年检”。

三定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随政办发[2010]44号)内设机构第七项:“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政许可。”

许可条件

按照《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检查。

确认程序

发文通知部署;办学单位自查;组成评估专班检查;公布检查结果。

确认期限

每年年初检查上一年度的工作。

需提交的材料

办学单位自查报告。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科:0722--3230853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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