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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随州市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指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15
  • 信息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 黄振忠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促进随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号)的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特制定《随州市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用工分类指导和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推动我市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随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随州市新业态企业劳动用工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和劳动者。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从事自由职业的可参照执行。

二、劳动用工

(一)新业态企业与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业态企业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鼓励双方签订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劳动者按照约定为新业态企业提供劳动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新业态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新业态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并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新业态企业通过外包、代理、加盟或其他合作关系将业务外包给合作单位,或者新业态企业搭建互联网平台供关联单位(“合作单位”“关联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合作商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业态企业与其合作商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企业依法依规用工责任,督促合作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通过外包、合作或其他模式,与从业人员建立民事合作关系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移动终端APP或以其它方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并明确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多层外包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六)在新业态领域开展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倡导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随州市电子劳动合同系统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环节的各项要素满足电子签名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三、劳动报酬

(七)新业态企业在制定关于工资支付、劳务费结算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明确支付(结算)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及依法代扣的情形和标准以及各方主体责任,并充分听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的意见。新业态企业应当督促合作商落实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按时足额领取。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八)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结算)劳动报酬,支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新业态企业确定、调整劳动定额,要保证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新业态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制度,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结算)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实行计件制或其他类似结算形式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依法约定,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十一)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严格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结算)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此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劳动者在恶劣天气、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企业适当给予补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的合理报酬或给予劳动者额外补偿。

(十二)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接与从业人员建立民事关系的,双方可以参照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在协议中协商明确报酬支付有关内容。

四、休息休假

(十三)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进一步完善休息制度,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依法确定休息办法。工作时间(计费时长)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通过停止派单等形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十四)对于网络餐饮、网络约车、快递物流等涉及交通安全的新业态行业,新业态企业应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设置强制休息规则,在当日累计工作四小时后,应积极鼓励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醒劳动者休息。网络餐饮平台对连续送单超过四小时的,休息20分钟后再派单,防止因连续作业产生事故隐患。

(十五)鼓励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条件的新业态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经申请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待岗培训、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十六)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采用外包、合作等模式,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双方可以参照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时制度,在协议中协商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五、社会保险

(十七)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全日制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企业参保办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如符合条件,个人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企业应当为其参加非全日制工伤保险。

(十八)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积极引导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推动企业参加随州市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水平。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十九)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十)使用未成年工应按下列时间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二十一)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十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二十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检假应按医嘱进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二十四)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十五)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七、劳动安全

(二十六)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二十七)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也有执行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义务。

(二十八)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

(二十九)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交通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十)加强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采取限制接单、延长服务完成时限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八、职业培训

(三十一)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为劳动者建立技能成长通道,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习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

(三十二)新业态企业及其合作商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三十三)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企业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十四)企业占用休息时间组织职工培训,视同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

九、其他

(三十五)本手册适用于在随州市登记注册的新业态企业及其在随合作商。

附件: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2.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

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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