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残疾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安置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三、企业吸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五、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1、各类返乡创业人员(含残疾人)5年内(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市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外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回到原户籍所在地范围内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申报前需按政策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