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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咨询
  • 发布日期:2019-04-12
  •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 编辑:admin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随州市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加强我市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根据《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地人社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适应就业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在现行政策范围内,积极支持各类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  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按照培训机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成为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依据《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64号)第八至十二条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人员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工作(特殊情况下经报人社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可依申请开展认定),同时核准享受补贴的培训专业。对培训机构定期检查公告,实行退出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对全部认定或经年检合格培训机构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培训机构的开班申请并核准告知培训机构;

(二)对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补贴对象逐一核实(应包括身份类别、年龄、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三)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随机核查,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人员,每班必查、每人必核。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签字,并公开检查结果;

(四)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培训,应将资料退回,不再审核,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出具审核报告并附审核人员名单,经人社行政部门审批,送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六)在《就业创业证》信息系统记载补贴对象享受培训服务和培训补贴情况;

(七)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培训机构报送开班申请时,应同时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电子版。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审核开班申请时,应对培训对象、教学计划安排、师资力量配备、培训及实训场地、信息化监管手段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开班审核不通过的,将开班申请退回培训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条  对于培训机构开展送培训下乡、送培训进企业租用教学和实训场地的,或依托企业场地、设备开展培训的,由负责培训监管工作人员在审批《开班申请》前,按照以下标准对教学和实训场地进行验收:

(一)学员50人以上(不含50人)70人以下(含70人)理论教学场地不少于80平方米,学员50人以下(含50人),理论教学场地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

(二)理论教学场地至少保障每学员一桌位一座位。实训教学场地除叉车、挖掘机、铲车培训专业教学车辆不少于1台、机械加工类车床不少于3台、电焊工培训专业焊机不少于5台外,其他实操工位不少于10个;

(三)对教学场地有完全使用权限的场租协议。

第八条  培训机构理论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的资质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培训教师应与培训专业相对应。审核合格的教师名单录入信息监管系统,培训机构要对经审核合格的教师进行公示公告。培训机构需要临时聘请特殊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的,应当至少提前15日向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师资审核申请,职业能力建设科在7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教师仅作为该班次教师,录入培训监管系统,并备注为“临时”。

第九条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专业教学计划大纲组织培训,统一使用部(省)统编教材。使用非部(省)统编教材,或者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需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培训教学过程实行课时制管理,每培训课时按1小时计(含课间休息),教学计划应安排到每课时。各培训机构要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确定各专业培训时间。对因培训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压缩培训时长的,A类工种不得少于120课时,B类工种不得少于90个课时。

对于根据实际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连续教学的特定培训对象,经培训监管机构批准,可实行弹性学制,但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除培训时间在3天以内的项目制培训外,其他每培训班学员不得超过70人。在开班申请批准后学员有增减变化的,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当天下午5:00前将最终名单录入监管系统,监管专班对该班次学员名单进行锁定。

第十二条   在教学组织实施过程中,每班教师应不少于2名,其中一人负责理论或实操教学,一人负责视频资料摄制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实操教学,应统一纳入教学计划,有实操指导教师、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实操场所、相对集中开展教学,并且按规定纳入监管。

第十四条  学员在教学课时120个及以上培训过程中,允许最多2次且总计不超过12个课时的请假时长;教学课时在120以下的,允许最多1次且不超过6个课时的请假时长。学员请假条应当提前一天报班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录入监管系统,请假条原件由培训机构留存备查,并做好记录。学员请假课时应在结业前由培训机构安排补齐。

第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监管和随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手段。对随机检查中未到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超过规定次数与时长,或培训不满规定课时的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校本部开展培训的,由负责监管人员从监管系统提取视频资料。对培训机构开展送培训下乡、送培训进企业,或企业委托培训的,要按每课时录制教学视频资料,并按要求上传和保存。每课时教学视频资料应连续摄制,时间不少于30秒,摄制内容应包括培训课程、授课教师、参训学员(面部)、培训场地等内容。提交教学视频资料时,应按照“培训机构简称+培训地点+培训专业+课时编号”方式命名。

第十七条  培训管理流程实行为期6个月过渡期。2019年6月30日前,实行纸质申报、实地监管与网上流程管理并行方式进行。2019年7月1日起完全实行网上流程管理。采取指纹考勤(人脸识别)、远程监控、视频提取图片相结合的信息化监管手段,做到影像可查,确保培训过程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帮助学员参加职业资格报名考试。对培训后取得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方可按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在学员报名参加培训时,应当向学员介绍清楚培训补贴申报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对申请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进行审核。培训机构在申报补贴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对象比例超过10%的,退回该批申报资料,不予拨付该批次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参加培训时,应按照培训机构经核准公示的收费标准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可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垫付培训费,以为及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培训机构代不得采取为学员集中办理信用卡方式刷卡垫付培训费。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在补贴标准范围内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属学员垫付的,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员银行账户;属培训机构垫付的,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各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面向九类人员免费开展培训,可直接按《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困难学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全天培训的(每天不少于6课时)按培训天数计算生活费补助;非全天培训的按6课时/天计算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日标准为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生活补贴直接拨付到学员个人账户。学员请假期间的生活费补助不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对整个培训工作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教学场所、学员食堂、学员宿舍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安全标准,配备相关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通道不得关闭、占用。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培训期间安全教育和管理,鼓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购买培训期间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权限在市级的中级以上培训机构在全市辖区内开展送培训下乡的,各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申请经市级监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备注培训地点的《就业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副本以书面送达或传真、互联网传输等形式报培训项目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培训报备工作。培训监管工作由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培训补贴资金在市本级申报。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将学员姓名、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等完整信息在培训结束后报送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权限在县级(市、区)的培训机构,除项目制培训中标培训机构外,不得跨区域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培训机构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明确的开班申请、开班确认、补贴资料审核、公示等时间节点要求,做好资料申报、审核工作。

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料时,还应一并报送含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内容的、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公示照片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监管专班人员及培训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培训工作全过程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超出审批专业、超出培训对象范围或未达到规定课时开展培训并申报培训补贴现象。对未按规定履行检查、监管、审核责任的工作人员,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责令追回违规审批的就业培训补贴。对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培训机构存在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等情况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执行前已批准开班的,其监管审核补贴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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