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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再就业政策问答
  • 发布日期:2017-02-22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社厅网站
  • 编辑:admin
  • 审核: 系统管理员

一、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及管理

1、那些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依据国发[2005]36号和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发放《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那些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以及供销合作系统集体企业中领取《下岗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何为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答: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的人员中,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未参加竞争和在竞争中落岗且自谋职业的人员。

4、下岗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答:凡符合发证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明以及本人近期照片等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全省范围内适用。

5、原已领证人员,是否需要换领新版《再就业优惠证》?

答:200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已开始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不再换领新版《再就业优惠证》。其享受新再就业政策情况,由相关部门在原《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门审核意见”栏中予以注明。

6、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异地就业的,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省内跨地区和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本人向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出具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其再就业地享受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在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所在地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7、《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实行年检制?

答: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定期检查和年检制度。在异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由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8、对骗取、转租、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骗取、转租、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一经查实,立即收缴《再就业优惠证》,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通告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补缴减免的税费。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style='mso-bidi-font-weight:normal'>

9、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发放《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0、如何申领《湖北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答: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下列资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岗位开发政策

11、如何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

答:政府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将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2、如何集中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

答: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税费减免政策

13、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为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14、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15、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可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涉及18个部门,46个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医疗机构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6)体育部门收取的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交通部门收取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8)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

(9)商务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1)水利部门收取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12)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13)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14)物价部门收取的服务价格审检费、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15)文体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

(16)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范围核准证工本费、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17)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18)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服务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6、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哪些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7、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按月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可将年限额减免税标准8000元换算成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纳税人月核定应纳税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大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部分应按规定申报;小于或等于月限额减免税标准的按实际应纳税额全额申报减免。对于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继续实行开票即征税款,年度清算退税的方式。

18、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其减免税期限不得扣减停歇业时间。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期满3年的,不再享受新的税收优惠;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外),从2006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直至3年期满。

19、下岗失业人员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下岗失业人员跨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的,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再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再就业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20、企业(实体)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000元为标准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1、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再就业减免政策的企业,能否享受新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答:对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再就业减免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至期满。对2005年底前未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可享受新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22、企业如何办理享受减免税的登记手续?

答: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登记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企业从办理完预核定减免税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可按地税机关预核定的减免税数额,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直至期满。

23、企业如何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答: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核验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再就业优惠证》、《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在年度终了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加盖戳记。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4、那些人员可以申领小额担保贷款?

答: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5、小额担保贷款的标准是多少?

答: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26、小额担保贷款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中央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当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27、我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主要包括哪些?

答: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养植业、农副食品加工、服装和鞋帽制造、租赁服务、文体服务、中介服务、保洁保绿服务、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

28、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答: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为多少?

答: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实际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0、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规模有何规定?

答: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保持在100万元以上。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五、就业援助政策

31、那些困难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答:就业援助的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32、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答: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岗位、社区公共服务岗位以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岗位等。

33、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4、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35、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6、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就业援助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以奖代补”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社保补贴政策

37、哪些对象可享受社保补贴?

答:(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3)对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8、申领社保补贴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就业证》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申请者本人。

39、社保补贴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本着方便劳动者和lang=EN-USstyle='mso-bidi-font-size:20px'>“单位先缴后补”或“按人核定直补”两种办法。“按人核定直补”是由缴费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社会保险征缴帐户。

40、社保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

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持《优惠证》人员和就业援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个人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计算的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41、享受社保补贴的期限有多长?

答: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就业援助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按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42、社保补贴包括哪几个险种?

答: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43、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经社区公示、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同意,参保缴费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在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

(2)从事个体经营和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

(3)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的(包括通过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

44、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能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5、跨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由谁负责办理?

答:异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提供。五项社会保险关系不在一个统筹地区的,以失业保险关系为主。

46、社保援助的对象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协议期满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4555”人员,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国有特困企业下岗人员。

47、享受社保援助的标准怎样确定?期限有多长?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难以再就业的“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即在2006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援助。各地可按参保缴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或一次性将上述人员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48、社保援助包括哪几个险种?

答:社保援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援助。

49、什么是国有特困企业?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的社保援助怎样办理?

答:国有特困企业是指3年连续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难以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50、医疗保险补贴的期限怎样确定?

答:根据省政府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增加医疗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继续执行至3年期满,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七、就业服务政策

51、哪些对象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

答: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

52、享受职业介绍补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2)为求职者提供了诚信、有效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3)所介绍上岗的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险权益等方面符合相应规定,并能提供相关凭证。

53、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的标准是:市、州、直管市、林区200元/人,县、市150元/人。

54、职业介绍补贴的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5、什么是“零就业”家庭?

答: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具有供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

56、“零就业”家庭如何认定?

答: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在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由社区初审公示后,填写《湖北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3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核实,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57、如何认定“零就业”家庭无就业愿望?

答: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辖区内“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每次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供其选择,对连续推荐的岗位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可认定为无就业愿望。

58、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申报、公示和认定工作,建立基础台帐。随时了解“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按月报告上级劳动保障部门。

59、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怎样解决?

答: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承担了包括就业再就业服务在内的劳动保障基础工作,鄂政发[2006]1号规定,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安排落实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60、什么是充分就业社区?

答:充分就业社区是指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居民,在统计期内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城市社区。

61、充分就业社区的标准是什么?

答:充分就业社区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

(1)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8%及以上;

(2)基本无“零就业”家庭;

(3)体制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4)无长期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

62、充分就业社区的考核评审办法是怎样的?

答:“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以当年前1个月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底的失业和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实行全年考核,年底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社区授予“充分就业社区”匾牌。

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由社区自愿申报,街道(乡镇)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查并公示,市、州审核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63、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补贴标准是: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市、州、直管市、林区600元/人,县、市500元/人)。

64、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培训机构的确定实行资质审核认定。定点机构必须培训质量高、培训后就业效果好。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培训资格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办学资格并且开办两年以上;

(2)具有开展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相关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3)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弹性学习的需要;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5)具有一定的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专门的就业指导和工作机构,学员培训后就业率保持在80%以上。

65、如何申领培训补贴?

答:对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全额予以补贴;6个月以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每位符合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由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核实确认后,可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后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66、什么是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对有自谋职业和有创办企业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有关工商管理、金融保险、财务税收、经营管理、公共关系、经营策划、商品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向学员指导和传授创办新企业或选择新职业所需的实用知识和技能技巧,并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对党员制定的创业计划进行辅导、咨询、评审,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帮助其创办各类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开业后还要进行跟踪辅导、咨询,促其巩固发展,从而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

67、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68、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创业技能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创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后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给个人。

69、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答:对就业援助对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请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其中,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免收鉴定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减半收取。财政部门按劳动保障部门实际减免的职业技能鉴定费予以补贴。

70、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程序怎样办理?

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附符合减免政策的个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员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减免收费票据(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技能鉴定style='mso-bidi-font-size:20px'>

71、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

答: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是胡锦涛总书记对公共就业服务提出的要求,指的是公共就业服务要实现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

72、为什么要办理就业登记?怎样办理就业登记?

答:为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更好的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城镇劳动者就业和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必须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证》。《就业证》对已经就业或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发放。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其它公共就业服务的,不再发放《失业证》,直接由相关服务机构在其本人所持《就业证》上予以记载。

73、为什么要进行失业登记?怎样办理失业登记?

答:凡有就业愿望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都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凭《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领取《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收回《失业证》。

74、驻外劳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答: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是开发劳务输出、发展劳务经济的基础工作平台,其主要职责是: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方面服务。地方政府要根据驻外劳务机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

八、城乡统筹政策

75、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答:城乡平等就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城乡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就业服务;二是城乡劳动者实行平等的就业登记制度;三是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接受职业技能训练的权利;四是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工资分配、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障等权益。

76、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77、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措施有哪些?

答:国发[2006]5号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促进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一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二是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三是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四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聚集和人口吸纳能力。

78、什么是“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

答:在劳动力资源丰富且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劳务输出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为使本地劳务输得出、稳得住,在劳务输出工作中要推行“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即实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一条龙”服务。

九、社会保险政策

79、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8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81、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如何保障其基本生活?

答: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2、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的哪些问题?

答: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83、企业内部转岗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按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企业,可按企业内部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8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如何解决?

答: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十、失业调控政策

85、如何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答:根据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实际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失业预警线。一旦达到失业预警线,地方政府应启动社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暂停所有用人单位裁员、增加失业保险金和就业经费的投入、向外输出就业、以工代赈等措施,控制失业率攀升。要将长期失业者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内,避免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地区过于集中,保持地区就业局势稳定。

86、失业调调控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失业调控的工作重点是防止由就业转为失业人员过快过量增加,优势企业裁员要限制,盈利企业裁员要控制,亏损企业裁员要节制。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登记失业率水平及相关指标确定失业预警级别。

87、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失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答:当城镇调查失业率达到了12%以上、因失业导致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总人口12%以上、长期失业者(1年以上)占失业人数20%以上时,应启动失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

88、企业裁员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89、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企业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由哪些部门认定?

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90、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企业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

(2)面向市场、独立核算、产权清晰、自负盈亏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9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企业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哪些行业不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

92、经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企业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亨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财政投入政策

93、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渠道有那些?

答:(1)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再就业预算内资金;

(2)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3)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支付资金;

(4)按《失业保险条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

(5)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6)就业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7)其他资金。

94、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有那些?

答:(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及担保费;

(5)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6)公益性岗位补贴;

(7)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8)特定政策补助;

(9)劳动力市场建设(含网络、信息建设);

(10)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11)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12)“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13)《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件工本费;

(14)经省政府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95、省拨各地的中央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那些方面?

答:(1)职业介绍补贴

(2)职业培训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4)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5)特定政策补助

96、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97、特定政策补助有哪些使用范围?

答: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紧急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与适当补助;三是省政府明确的其它特定支出项目。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98、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补贴资金怎么解决?

答: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从省级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99、失业保险关系在省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补贴资金如何拨付?

答:由企业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后,从省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100、其他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怎么解决?

答:其他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在分配各地就业再就业资金时一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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