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和省、市精准扶贫相关工作要求以及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运行现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二、起付线、支付比例及封顶线
(一)起付标准。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二)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三)封顶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承保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按照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的要求,对原中标的保险承办机构续签一年合同。
四、盈亏调整
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综合费率(包括盈利与经营管理成本)为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非政策性的亏损(经营性的亏损)全部由承保公司承担,政策性的亏损承保公司按40%的比例分担,其余部分政府按政策规定补给。建立大病保险资金风险分担与结余激励机制。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未调整部分按原有政策执行。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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