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办公室:
现将《随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予以上报,请予审阅。
2018年11月25日
随州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和省委、省政府打好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等决策部署,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着力打造鄂北生态屏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紧围绕打造鄂北生态屏障的总体要求,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确保用3年左右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有序推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坚持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既集中力量打好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歼灭战,又抓好长治久清的持久战。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遵循治污规律,扎实推进治理攻坚工作。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中央统筹、市级推动、区县实施、多方参与的多级多层次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上下联动,多措并举,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各级各部门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市住建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加强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治理,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力戒形式主义,既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实现黑臭水体消除目标,又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群众满意,成效可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保黑臭水体治理效果与群众的切身感受相吻合,赢得群众满意。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继续督促治理。
(三)主要目标
2019年底前:随州市(含曾都区、高新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75%的城市黑臭河道疏浚一遍,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020年底前:随州市(含曾都区、高新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河道全部疏浚一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鼓励随县、广水市城市建成区尽早消除黑臭水体。
二、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一)深化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各地各部门要再次对城市建成区内水体进行全面排查,水体排查范围包括:城市河道、湖泊、护城河、沟渠、溪流、公园景观湖等。建立建成区内水体台账,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并根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进行识别判定,对新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识别结果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核查认定后上报,并列入黑臭水体整治名单。(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完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在系统分析黑臭水体水质水量特征及污染物来源的基础上,结合环境条件与控制目标,优先采用控源截污、生态修复修补的方式,筛选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效果明显的技术方法,确定黑臭水体整治的技术路径,预估所需的工程措施、工程量和实施周期,预测水体整治效果,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按照“一水一策”原则,编制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并拟定各年度整治计划。各地各部门要在2018年12月上旬前完成实施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并报省、市住建部门备案。对正在进行整治的,严格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标准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整治方案,加快整治进度,按时按质完成;对列入整治计划的黑臭水体,要制定详细的整治工程设计方案,做到整治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恢复生态化、运营长效化;对于已确定的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完善审批手续,力争尽早开工。同时,要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储备,实行挂图作战。对未达到黑臭水体标准的河道(湖泊、沟渠、溪流),要按照雨污分流和生态化标准逐步进行改造,确保河道(湖泊、沟渠、溪流)水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
(二)控源截污。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破损修复,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在对排水管网现状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所截生活污水尽可能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对近期难以覆盖的区域可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一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研究制定排污口管理相关文件,对入河(湖、渠、溪)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排水口、管道及检查井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彻底查明河道(湖泊、沟渠、溪流)沿岸排放口的位置、排放量等基本信息,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通过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入河湖排污口,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牵头部门职责在机构改革后有调整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担)
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排查,对雨污混接、排水管道及检查井各类缺陷进行维修改造,减少污水外渗或河(湖、渠、溪)水地下水的倒灌,提升污水处理效益。城市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改造溢流口、截流井和敷设截污管道、设置调蓄设施等措施,做到旱天污水不入河(湖、渠、溪),控制雨天溢流频次,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严禁城镇垃圾和工业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避免对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开展种养配套工程、粪污高效处理、有机肥生产利用等,将农村能源建设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有机结合,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必须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以新型经营主体为突破口,普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精准施肥,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溉施肥等水肥一体化技术,以点带面促进新肥料施用与新技术应用。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强力推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和定点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同步开展,推动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在人口比较集中村庄新建污水处理站,实现污水治理达标集中排放;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湾建设联户污水处理设施,在分散农户村组建设单独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治理达标排放。建立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工作模式,形成处置技术科学、处理设施完备、营运模式高效、资金保障有力的长效机制,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参与)
(三)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综合调查评估城市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休憩空间。要在清淤底泥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严禁沿岸随意堆放或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整治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做好水体沿岸保洁和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降低雨季污染物冲刷入河量。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直排入河(湖、渠、溪)。及时对水体内垃圾和漂浮物进行清捞并妥善处理处置,严禁将其作为水体治理工程回填材料。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将符合规定的河(湖、渠、溪)岸垃圾清理和水面垃圾打捞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相关工作台账。严厉查处向河道(湖泊、沟渠、溪流)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生态修复。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在满足城市排洪和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对“三面光”硬质驳岸的河(湖、渠、溪)岸线有计划地实施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湖泊、沟渠、溪流)的渠化硬化,营造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河(湖、渠、溪)水系的生态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加强城市河道(湖泊、沟渠、溪流)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和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规划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积极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从源头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海绵体”,控制初期雨水面源污染,改善河湖水环境。(市住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
(五)推进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新建城区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湖泊、沟渠、溪流),严控侵占河道(湖泊、沟渠、溪流)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要创造条件恢复已覆盖的河道(沟渠)水体,打通“断头河”,加强城市水系沟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市规划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流域生态流量的统筹管理,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市水利局牵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理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渠、溪)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市水利局、市住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再生水利用。充分挖掘城市河道补水水源,优先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加强补给水水质监测。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补充水源经湿地等设施进一步净化后排入河道,逐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参与)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河(湖、沟、渠)长负责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辖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包括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在内的河(湖、沟、渠)长,实现分级管理、多级多层次水体共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全面落实河(湖、沟、渠)长对黑臭水体的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各项管护制度建设。河(湖、沟、渠)长要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参与)
加强巡河管理。河(湖、沟、渠)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湖面进行全天候监督,着力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全面拆除沿河湖违法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严肃问责。2019年底前,随州市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污水处理厂持证排污。(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参与)
(三)强化运营维护。按照以钱养事的模式落实河(湖、沟、渠)日常管理和各类治污设施维护的单位、经费、制度和责任人,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湖。分批、分期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权属普查和登记造册,有序开展区域内无主污水管道的调查、移交和确权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污水收集管网相关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管理延伸到建筑小区内部。推进城市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督查配合
(一)认真做好督查配合和自查整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开展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对专项督查交办的问题清单,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各责任主体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并向社会公开。对敷衍整改、应付整改、虚假整改的一律实行追责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参与)
(二)定期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底前,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按照省生态环境部门统一部署,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和省住建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林常伦为指挥长,副市长吴超明为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攻坚行动指挥部,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强化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制定本地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年初确定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年底将落实情况向上级住建、环保部门报告。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各级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要求,并对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年底向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市住建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强化工作指导。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支撑,不断提炼实用成果,总结典型案例,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指导制度。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加强技术指导,明确技术指导单位和专家,跟踪指导督促各地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方案、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把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水平。(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参与、排污者付费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筹措与分担机制。要积极争取中央、省政策项目资金,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用于支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要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大银行金融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严格征收使用管理。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城投公司、市建投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考核问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把黑臭水体治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于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的,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参与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的任务,确保工作成效。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和市直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重要内容,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市纪委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住建委参与)
(五)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在严格前期决策论证和建设基本程序的同时,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信用管理。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七)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问题,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委宣传部、各新闻媒体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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