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随县郭某某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21年11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12369”环保热线接群众举报,查获随县一废铅蓄电瓶炼铅加工点污染环境案。该炼铅加工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并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违法经营活动。现场对涉案相关生产设备和成品铅、铅灰、铅渣、拆解的废铅酸电池等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约46.87吨,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将涉及违法犯罪情况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7人。现该案件已移交至随县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随县某企业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根据前期对市污染源在线平台数据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市生态环境局初步掌握到随县某排污单位(非重点排污单位、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春节期间在线监测数据异常。2022年2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工业企业污水专项行动,对该排污单位进行突查,发现其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进水取样管未连接采样设备,通过白色塑料管连接到装有透明液体的塑料瓶子内,致使在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导致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责令该企业三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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