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6〕4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随政办发〔2017〕58号)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就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考虑全区经济水平和财力状况,采取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妥推进的原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在全区范围内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制度体系。到2020年,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机制,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没有全面完成以前,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暂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选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经区编委批复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确定为服务承接主体的公益二类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商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
(四)购买机制。
1. 公布目录。购买主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购买主体在指导目录以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2. 信息发布。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接主体的要求、绩效评价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和购买流程等信息。
3. 政府采购。购买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4. 项目实施。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跟踪监管,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
5. 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购买主体按政府采购合同,随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办理资金结算。
6.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在承接主体履行完合同和社会效益约定服务事项后,及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价结果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五)资金保障。根据事权与财权对等的原则,建立区、镇财政资金保障分级负责机制,区、镇级财政负担本级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各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监管部门提供保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有序推进。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任务和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合同审签、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工作失职问责等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应督促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财政性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督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效果差、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按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曾都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2018年7月3日
附件
曾都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共文体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共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剧院、剧场、乡镇文化站、村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等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全民阅读驿站、公共电子阅览室的运营和管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院、站点的运营和管理,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健身器材的安装、运营和管理。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的创作、展演与宣传,公益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与宣传,公益性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数字文化体育产品的制作与宣传,农家书屋出版物及配套设施购置,全民健身及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三、公益性文体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节庆活动的组织与承办,送电影下乡、送电影进校园,送戏下乡,送戏曲、曲艺、民歌进校园,公益性美术、书法、摄影文学讲座,公益性体育竞赛、体育培训、全民健身活动;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
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的保护传承。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传承与展示,民间优秀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五、民办文体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民办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中心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服务,民办体育场馆、健身机构为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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