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编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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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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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编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随政发〔20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编钟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8日

随州市编钟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15〕37号)、《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随政发〔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随州市编钟质量奖(以下简称“编钟质量奖”)是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包括编钟质量奖和编钟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我市实施科学质量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下同)。

第三条 编钟质量奖的评选旨在通过树立行业标杆,促进各类组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编钟质量奖的评选工作,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五条 编钟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每次授予编钟质量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3家,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数量不超过6家。

第六条 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建立与随州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编钟质量奖评选与推广一体化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编钟质量奖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 编钟质量奖评审标准参照和借鉴国际、国内先进质量奖的标准制定,适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践需要进行修订。在同一标准下,可按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类别分别制定评选标准和实施指南。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编钟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编钟质量奖评定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设立编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负责编钟质量奖的组织决策,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强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质强办提出初步名单报专家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一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编钟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表决编钟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编钟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研究决定编钟质量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市质强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编钟质量奖评选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任职条件及管理办法,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组织推进编钟质量奖的评选表彰活动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四)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履职情况;

(五)向专家评委会报告编钟质量奖的评选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三条 编钟质量奖的评选,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部门)、技术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编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行业、组织特色鲜明,经验成熟可行,具有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上年度经营收入、利税总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名列市内同行业前列或者连续两年增长率在20%以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贡献及影响力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因重大质量、安全等问题被境外退运或境外通报,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编钟质量奖评选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评选推荐程序应当符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和《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鄂办发〔2019〕22号)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每届编钟质量奖评选活动,由市质强办在官方网站及媒体上发布通知及具体实施方案。

申请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表、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市质强办负责组织对申报对象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合格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据此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员由市质强办在编钟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 市质强办组织入围组织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质强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陈述答辩后确定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质强办视情况组织开展社会公众评价(或投票),并结合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分析评议,择优提出编钟质量奖获奖组织拟奖建议。专家评委会对拟奖建议进行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拟奖组织经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质强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编钟质量奖和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市质强办通报表扬。

第二十六条 获得编钟质量奖和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市财政部门对其在投资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质量能力提升等方面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金予以支持。

财政部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获奖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质量项目建设、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编钟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担编钟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市质强办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对在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编钟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强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质强办应及时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发挥标杆引领作用,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时,使用编钟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应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编钟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获得编钟质量奖的组织再次申奖应于获奖5年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证书,不授予奖励资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三十三条 编钟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市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奖的组织,应当持续保持和改进卓越绩效管理。市质强办可适时派出专家组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发现质量管理严重下滑的,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市质强办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编钟质量奖称号;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质强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编钟质量奖称号。

按前款规定,撤销编钟质量奖称号的,同时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励资金。

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编钟质量奖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编钟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市质强办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编钟质量奖,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励资金,并予以曝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质强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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