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应对我市森林火灾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森林生态资源财产损失,市应急管理局、市森防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0号)以及省森防指《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森防指〔2023〕2号)精神,组织修订了《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信地址: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19号(随州市应急管理火灾防治救援管理科),邮编:441300。电话:0722-3595119 邮件:974376388QQ.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
附件:1.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2.《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
附件1:
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主要任务
2.1解救疏散人员
2.2组织灭火行动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3.3扑救指挥
3.4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
5.1火情监测
5.2预警
5.3信息管理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2响应措施
6.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输送保障
7.3物资保障
7.4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调查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灾后重建
9附则
9.1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
9.2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以外的含义
9.3有关说明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附件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2: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0号)等。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应对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以及相邻市县发生的可能对随州市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林业主管部门是应对初期森林火情(灾)处置的主体。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章灾后处置第41条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组织抢救、转移、运送重要物资。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目标保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随州军分区、武警随州支队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森防办),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明确森林防灭火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承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各森林(生态)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应当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明确森林火灾应对措施,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责任。
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随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见附件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的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县级人民政府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凡1.5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乡镇(街道)指挥长应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4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市、区)森防办负责人必须赶赴火场组织扑救;6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县(市、区)森防指负责人必须赶赴火场,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8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市森防办负责人必须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10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市森防指负责人必须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市、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行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及防灭火规划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提出申请,市森防指统筹协调, 由拟调出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工作需要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省应急管理厅具体组织实施。
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时,由市森防指向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提出用兵需要,由市随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协调办理。
4.2.1随县辖区森林火灾
随县林业局(七尖峰林场)森林消防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洪山林场)森林消防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作为第一梯队;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专业队,曾都区、随州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曾都区林业局(谢家寨林场)森林消防专业分队为增援第二梯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和广水市(中华山、大贵寺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4.2.2广水市辖区森林火灾
广水市(中华山、大贵寺林场)森林消防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作为第一梯队;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专业队,曾都区、随州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为增援第二梯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随县林业局(七尖峰林场)森林消防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大洪山林场)森林消防队,曾都区林业局(谢家寨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4.2.3曾都区辖区森林火灾
曾都区林业局(谢家寨林场)森林消防队,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作为第一梯队;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专业队,随州高新区、随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为增援第二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洪山林场)森林消防队,随县林业局(七尖峰林场)森林消防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广水市(中华山、大贵寺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4.2.4随州高新区辖区森林火灾
随州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曾都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专业队,曾都区林业局(谢家寨林场)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洪山林场),随县林业局(七尖峰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二梯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广水市(中华山、大贵寺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4.2.5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辖区森林火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洪山林场)森林消防队,随县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作为第一梯队;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专业队,曾都区、随州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曾都区林业局(谢家寨林场)为增援第二梯队;随县林业局(七尖峰林场)森林消防队,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专业分队,广水市(中华山、大贵寺林场)森林消防队为增援第三梯队。
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级卫星遥感监测平台,随州市区域性森林防灭火远程高端视频监控,智慧预警平台提供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高端视频监控、无人机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测火情动态。
各级森防办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对省、市森防办通告的卫星监测热点,县(市、区)森防办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及时向上级森防办反馈核查结果。
5.2.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2预警发布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根据会商结果牵头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驻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县(市、区)森防办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3.2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市、区)森防办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森防办报告。市森防办应立即向市森防指领导,市委办、市政府办和省森防办报告,同时通告相关部门。
(1)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到居民区和重要危险场所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森林(生态)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起火时间超过6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5.3.3程序及时限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刻向火灾地乡镇(街道)森防办或林业经营单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对辖区内森林火灾应迅速核实并向县(市、区)森防办报告。县(市、区)森防办及时研判会商,核准后第一时间向市森防办报告,提出增援请求。市森防办视情按程序向市政府办、市委办和省森防办报告,实施增援。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或通报相邻辖区。各级报告时限:
(1)乡镇(街道)、村(社区)接到森林火情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县(市、区)森防办,市域内通报和部门共享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对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一般森林火灾每日2次(7时前、16时前)、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每日3次(7时前、11时前、16时前)将扑救进展逐级上报市森防办;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每日22时前还需报告当日综合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市森防办或者直接报市森防指指挥长。
(3)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县(市、区)应在2小时内予以反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续报情况。
(5)火灾扑灭后上报《随州市森林火情处置报告表》。夜间森林火灾在扑灭后,先上报初步处置情况,次日及时核实后于10时前按程序上报详情。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判定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市森防指协调指导;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初判为重大或特大和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提请省森防指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民地和重要场所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护林员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和邻近国有林场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驻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情况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协调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发布信息
市、县(市、区)森防指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受害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以及责任追究等。
6.2.7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县增援的专业防灭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家属。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同一县(市、区)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相关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火灾扑救工作的调度指导,必要时预告相邻地区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驻地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全市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时提出建议,由担任市森防指副指挥长的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市森防办及时组织火情视频会商,调度了解火灾扑救情况,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必要时调动驻随森林消防队伍和相邻地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
(6)根据需要派出医疗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7)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1启动条件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重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4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居民聚集地、军事设施、重要电力设施、油气管道、铁路沿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备设备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火灾监测等工作组。
(2)市森防指副指挥长或森防办主任率相关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3)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协调驻随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和装备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医疗救助等工作;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2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力设施、油气管道、铁路沿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等,损失特别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4)其他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提高响应级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森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附件2),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市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森防指调派各类扑火力量跨市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进一步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扑火创造有利条件;
(7)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灾相关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
列入国家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1支以上总数不少于50人的专业防扑火队伍,其他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1支以上总数不少于30人的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森林类自然保护地等防火单位,应当根据森林面积大小,建立10-30人左右的专业或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5-15人的群众性防扑火队伍,以保障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需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各类防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为主,特殊情况需要由铁路或航空方式输送,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联系所在地铁路和民航部门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市级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以及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市、县(市、区)森防指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建立火灾档案,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国家、省、市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影响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报送专题报告,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复或重建被火灾损毁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管理属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预案实施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不断提升预案的科学性。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组织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和国家、省、市举办的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家森林公园、生态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一、市森防指职责
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等。
二、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负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较大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市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三、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任务
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除按“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外,重点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开展森林火灾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森林防灭火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等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组织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打击处罚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指导做好遇难人员遗体转运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森林防灭火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森林防灭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为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灭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和野外隐患排查整改、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全市森林防灭火重点区域地理信息和地图信息。完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指导实施。及时开展灾后调查评估、复耕复绿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协调落实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督促森林经营主体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森森林防灭火宣传。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旅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抢修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医药储备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禁烧的宣教力度,协同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环境空气质量的违法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野外防灭火知识教育和管理工作;监督林区学校和教育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安全责任措施;协调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和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执行重点火险区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靠前布防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火场气象实况和预报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退役军人因在扑救森林火灾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追认烈士的审核和呈报工作。
随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统筹民兵力量、协调驻随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随州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随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及时清理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随州监测站:负责保障森林火灾抢险救灾无线电频率合法使用;组织协调各基站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维护抢修通信实施;协助做好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附件2
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随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批示;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防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情况,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事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质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
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随州监测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讯设施,恢复灾区通讯。
六、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救援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由随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武警随州支队、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组织军队和武警力量参与火灾救援。
八、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国网随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省、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附件2
《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说明
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为认真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森林资源财产损失,市应急管理局、市森防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森防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了《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随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转隶到应急管理部门,2020年4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随政办文〔2020〕5号)调整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职能职责发生了变化,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原《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不适应新时代我市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需要。此外,202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0号),对新时代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时间目标,细化了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监管具体责任,2023年3月《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出台,省森防指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上级备案。综上所述,市应急管理局、市森防办组织专班对《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我局及时与省应急管理厅、省森防办沟通,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和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特别是认真总结了分析了2019年广水市“10·1”森林火灾,四川省凉山州连续两年发生“3·30”森林火灾深刻教训,结合近三年我市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性文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决做到打小、打早、打了的要求,组织修订了《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12月8日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随州市森林火灾预防中心、随州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召开了评审会,汲取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2023年1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出具了《文件审查意见书》,再次进行了完善。2023年3月30日,《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鄂森防指〔2023〕2号)印发后,市应急管理局参照省级预案再次对市级预案内容进行了完善。2023年4月25日,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21个成员单位的意见,2023年6月28日经市司法局审查反馈意见后,对照文本再次修改。
《随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送审稿)分为总则、主要任务、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力量、监测预警和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综合保障、后期处置、附件等9个章节,涵盖森林火灾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主要任务、责任落实、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火灾扑救、信息报送发布等环节。
重点修订了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部分。一是按照2019年机构改革后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明确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组成和下设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二是依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和单位“三定”职责,对20个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调整,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回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预警监测部分。一是丰富了预警监测手段,利用国家、省林火卫星遥感监测平台和随州市区域性远程高端视频金控智慧预警平台。二是细化了信息管理。明晰了森林火灾信息报告条款和时限。
(三)应急响应部分。一是细化了市级层面应对森林火灾的启动条件和启动权限,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由市森防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由森防指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三级响应;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或者预判可能衍射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启动一级响应,各级应急响应均在省层面应对级别响应之前,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二是明确了应急响应救援力量编成和调动。按照属地、邻近、快速处置的工作要求,统筹我市6个国有林场、驻随消防救援支(大)队森林消防队编成三个梯队依次实施战斗扑救。三是增加了应急指挥编组内容。根据森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编为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组、火灾监测组、通讯保障组、灾情评估组,社会治安组合宣传信息等11个小组。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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