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地方储备粮联合抽查计划工作指引
  • 发布日期:2023-09-11
  • 信息来源:
  • 编辑: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审核: 张春燕

一、牵头单位: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参与单位:随州市市场监管局

三、检查时间:2023911-1031

四、抽查事项

(一)市发改委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市场监管局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五、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市发改委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二)市市场监管局

1.登记事项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现场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六、检查依据

(一)市发改委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市市场监管局

1.《食品安全法》

2.登记事项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3.登记事项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七、其他

1.任务是否下派:否

2.抽查对象是否有明确范围:有

3.检查范围:市本级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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