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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5-25
  • 信息来源: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编辑: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 审核: 李发兵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随应急发〔2021〕4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525

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两年以来我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发生,随州市应急管理局结合省、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和省、市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三年行动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打击一批违法行为,处罚一批违法企业,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建党一百周年安全生产平安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二、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范围为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其中工贸企业检查范围为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涉氨制冷等四类企业。

(一)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3.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5.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6.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详见附件1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4.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详见附件2

(三)工贸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工贸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主要内容为《市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随州市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应急发〔202010号)所涉及的企业主体责任、钢铁企业、铝加工企业、粉尘涉爆企业、涉氨制冷企业等 31 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详见附件 3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从 2021 5 24 日起至 2021 930日结束。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5月28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和517日省应急管理厅视频会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成立若干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其中市应急管理局安排专项执法检查小组数量不少于3个,县市区市应急管理局安排专项执法检查小组数量不少于2个,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安监局安排专项执法检查小组至少1个;每个专项执法检查小组检查企业数不得少于3家。各地工作方案、成立的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名单(附件4)请于528日之前报送至市局调查执法统计科。

(二)执法检查(5月31日至9月30日)。各地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照附件123执法检查内容和附件5的执法检查流程,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并按要求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复查;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 不得批准整改延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要依法立案查处。市应急管理局专项执法检查督导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自 6 月开始,各地请每月底将本月执法检查情况(按附表 6 要求)报送至市局调查执法统计科(8 月底需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总结一并报送)。

(三)督查督办(5月底至9月中旬)。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将成立专项执法检查督导组,由市局分管执法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带领执法科工作人员适时对各地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四)通报宣传(即日起至9月30日)。市局调查执法统计科和各地应急管理局(安监局)要及时对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要求进行通报;要安排专人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宣传报道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对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的警示案例、好的经验做法、事迹突出的执法工作人员等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专项执法检查的影响和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执法行为。全市各个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时要做好执法公示,公开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依据、结果、监督方式等执法信息,形成社会监督舆论氛围,推动企业主动整改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具体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权限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二)严格处罚处理。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有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不整改等失信行为,必须按规定列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工作纪律。所有参与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始终坚持原则,敢于发现问题、指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全面提升执法检查水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执法统计科袁威07223591398291157327@qq.com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及处罚清单

      2.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及处罚清单

      3.工贸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及处罚清单

      4.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名单

      5.执法检查流程

      6.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每月)调度表


附件1

非煤矿山企“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及处罚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4 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2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3.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4.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2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

4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4.3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4.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4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4.5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6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5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5.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5.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5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5.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5.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6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6.1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6.2 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附件2

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及处罚清单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

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1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1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2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3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4.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

4.5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5.1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2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

5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5.3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5.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5.5应急预案备案情况(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5.6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附件3

工贸企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及处罚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情况

1.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责任制,是否明确全体人员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及监督考核情况;(2)主要负责人履职材料,在安全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在岗在位、盯守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与主要负责人谈话交流,主要负责人履职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查阅资料:(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2)建立安全技术团队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3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2)是否按照制度实施,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4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情况

1.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有效落实;(2)是否按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并报告。

2.现场抽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有效实施情况

1.查阅资料:(1)是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是否建立覆盖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3)是否建立以师带徒制度;(4)是否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5)是否建立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并接受监督。

2.现场抽查:岗位员工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7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查阅资料:(1)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行业评定标准内容开展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2)年度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8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情况

查阅资料:(1)是否建立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并确定风险类别和等级;(2)是否建立风险管控制度,以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为重点,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3)是否建立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公告安全风险,设置警示标志;(4)是否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接受监督。



二、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

1

起重机情况(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现场抽查:(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8.4.4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1.2 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情况(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查阅资料:(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8.4.3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4.6  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避免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5.7  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钢铁铸造(连铸、模铸)流程应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查阅资料: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12.3.3  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5.9  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水冷元件情况(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现场抽查:(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

    9.1.4 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 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 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煤气区域报警装置情况(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9.2.2.3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查阅资料:(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7.5.2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 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8

淘汰落后情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现象)

1.查阅资料: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铝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

1

违法行为: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现场检查:(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违法行为: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现场检查:(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

违法行为: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现场检查:(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3)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二)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二(四)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4.1.5,熔炼、铸造设备正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的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作业现场地面干燥。

5.1.1.3,应确保加入熔体中的原、辅料干燥。

5.5.1,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行为: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现场检查:(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二)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行为: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二)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法行为: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1.查阅资料: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

违法行为: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1.查阅资料: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

1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1.查阅资料: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3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现场检查:除尘风道及除尘器、收尘装置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工作方式,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防火防爆情况(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相关除铁除杂、火花探测消除等装置等是否规范、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6.4.5  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6

粉尘清扫情况(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然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1)现场和相关设备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洁制度。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项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现场检查:是否在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

6.2.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5.8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现场检查:(1)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2)检查交接班记录、员工登记表等查看日常在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的作业人数;(3)现场查看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 7015-2018

5.9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内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超过9人。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4

市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名单

序号

专项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地区

成员

备注

1

1执法检查小组

随县 高新区

组  长:刘涛

副组长:晏明顺 毛文

  员:袁威

联络员:袁威

联系方式:15717819866


2

2执法检查小组

广水市

组  长:余鹏程

副组长:王长春

成  员:王亮 閤明

联络员:閤明

联系方式:15897593154


3

3执法检查小组

曾都区 大洪山

组  长:陈家斌

副组长:张印

成  员:加梦洋 项先宝

联络员:加梦洋

联系方式:18827071319


注:第1执法检查小组联络员即市工作联络员。

附件5

执法检查流程

一、启动会

1.相互介绍;

2.检查组向被抽查企业告知来意,说明检查事项和有关工作要求;

3.检查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4.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5.企业负责人承诺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检查工作;

6.企业提供检查资料。

二、执法检查

1.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专家查看企业资料;

2.座谈了解企业相关情况;

3.企业对参与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入厂(厂区)安全教育;

4.执法检查人员按规定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5.检查组准备执法文书制作。

三、反馈会

1.专家对检查结果发表意见;

2.检查组发表意见;

3.执法检查人员下达执法文书,并交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4.企业主要负责人做表态发言。


附件6

“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每月)调度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2021年  月  日

检查

地区

月份

检查

企业

数量

发现

问题

数量

现场立即

整改

责令限期

整改

现场紧急处置

暂时

停产

停业

立案处罚企业数

立案违法行为数

其他处置措施

下达

整改文书

备注



5-6












7












8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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