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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 发布日期:2020-07-23
  • 信息来源: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编辑: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 李发兵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动监管方式改革创新,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鄂市监信监函2020111号)和《随州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我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正公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做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高效。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激励惩戒,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对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

(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四)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被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五)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抽查机制建立

第六条  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所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安排,负责被抽取检查对象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各业务机构共同参与。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双随机抽查的机制建设、统筹协调、牵头实施和检查督办等工作;各业务机构组织实施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抽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市场监管局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梳理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清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在《清单》基础上增加抽查事项,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九条市场监管局各业务室要统筹指导本业务条线建立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对象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建立包括市县级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针对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业等第三方机构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局做好“两库”建设,并负责“两库”动态维护管理,确保准确、全面和及时更新。

第三章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上级部门年度计划,以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点为导向,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20日前通过省级平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以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以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为原则,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行政区划、主体类型、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其特定抽查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按照登记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托省级平台进行,需要相关业务机构配合的,应统筹协调相关机构参与抽查,原则上同一时段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

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监管的市场主体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属地监管部门组织抽查,也可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抽取检查对象,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年抽查数量占上年底辖区内对应存续市场主体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省局设定的比例,且本年度已抽取并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仍应作为抽取基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全年时间内均衡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全年不定向抽查的企业抽查比例应不高于1.5%;各业务机构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一次以上本业务领域的定向抽查。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的重点检查事项应提高抽查比例,针对一般监管领域的一般检查事项应严格控制比例上限。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局内随机、局所随机、所所随机、所内随机等方式为待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通过大数据监测等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地检查时,应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抽查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购买第三方服务所需的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抽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应当严格依照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湖北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结果录入到省级平台。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结果,应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抽查结果应通过省级平台、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已实施抽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

第二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按照时限要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连同《湖北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实地核查记录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反馈给委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抽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开展的抽查检查和发起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应按上述8类结果表述。当一个市场主体出现多个结果时,应归纳为一类表述,具体情况可在备注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

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定程序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对抽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三)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的核查申请后,应及时依法按有关程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抽查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被检查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在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双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随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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