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夏双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机动车停车位管理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收到您的提案后,副市长、公安局长柴普军,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学忠等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责令交警支队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城区机动车停车位管理。
一、我市城区停车管理基本情况
(一)停车管理主体责任。《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统筹本行政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沿线区域等地的机动车停放行为,组织拟定、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负责智能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停车设施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区域、时段、标准等。
(二)公安交警部门职责。一是参入规划。在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前,公安交警部门积极参与,提出规划建议,建议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人行道宽度不低于10米,不得占用盲道,并保障不低于2米的人行通道。在停车场及立体停车库的建设规划征求意见中,我们对场地选址、出入口设置、引导标识、进出交通组织提出了建议。二是配合施划。在道路沿线停车泊位施划过程中,我们对占用施划区、影响标线施工的车辆通过公安信息网查询联系方式,通知车主驶离,保障了停车泊位施划进度。三是违停管控。通过巡逻管控和电警抓拍,对违法停放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对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采集的违法停放车辆证据,审核合格后录入公安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处罚。
二、我市城区停车管理现状分析
(一)关于违停处罚多部门执法的问题。目前,对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管理是由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一个部门取证处罚后,另一部门不再取证处罚,不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公安交警部门是交通秩序管理的法定主体,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交警责无旁贷。《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不冲突。其中,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停放行为。”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城市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对道路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无论是狭义和广义上的道路,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是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城管执法部门拍照取证的违反停车交通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到城管部门接受处罚,城管执法部门将采集的违法证据图片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合格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平台进行裁决处罚,执法主体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二)关于违停地点界定不明确的问题。一是法律明确城市道路除泊位外不得停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机动车停放应在规定地点,除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指定停车点外,其他地点均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驾驶人不得离车,且上下人后应当立即驶离(3分钟上下人时间充分)。对法律明确禁止行为,不需要另加禁令标志牌。二是以驾驶人主观判断是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切实际。对停车是否妨碍交通应有明确法律界限,不能以驾驶人主观判断,否则违停行为将难以规范管理。目前,公安交管部门每月接到大量违法停车致堵及影响他人挪车类警情,出警及拖车占用大量警力和财力,也给他人带来较大不便。三是人行道随意停车会导致人车抢道。随意停车占用人行道,行人被迫到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到机动车道,形成了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混行的乱象。因此,必须法定明确停车界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关于居民小区附近停车难的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及驾驶人迅猛增长,城区道路及停车设施相对滞后,特别是老旧小区内规划停车位严重不足,而老城区道路狭窄不能用于停车,停车供需矛盾突出;新建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商家要求购买,多数小区住户不愿购买,导致配建停车位大量闲置,小区内道路及外围周边道路两侧乱停现象严重。为缓解老旧小区周边停车难的问题,我们已向城管执法部门建议应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允许夜间临时停车路段,规划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2037个,主干道公厕如厕专用临时停车位48个(24处公厕)。目前,已在舜井大道南段(御山墅)设置了夜间临时停车位试点,施划夜间临时停车位104个,时段为18时至次日8时。
(四)关于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利用不足的问题。据统计,我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泊位9300个,多数单位办公区停车位不足,上班时间单位停车处于饱和状态。主城区部分单位与住宅区同院,能够利用的停车位不多;新城区办公单位允许办事车辆停放,但多数单位空余车位不多,必须新建停车设施,如市委、市政府及周边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等,车辆依路停放仍不能满足需求。几年前,我们开展停车秩序整治工程,其中一项措施是引导邻街各单位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对社会开放,增加主城区的停车资源。但因多数单位因管理难度大不愿开放,主城区单位较少,停车设施本身不足,多数单位有住宅住户停车,能够利用的停车资源不多,实际效果不大。
三、改进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设置。建议推动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的问题,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具备条件的8米以上的支路和4.5米以上的非机动车道,划定夜间免费停车位;在主干道公厕路段,设置“如厕专用临时停车位”,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对新城区道路符合施划停车泊位条件的路段,没有规划停车泊位,导致周边小区停车需求无法满足。建议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的规定,统一规划,科学设置,尽量减少停车交通违法。取缔圈地设置停车场,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解决行人无路可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小区配建车位使用管理办法,合理调整停车位价格,让利于民,提高车位的购买率和使用效率。
(二)规范泊位管理。对商铺私自占用停车泊位、私设停车泊位的现象进行清理,对长期占用停车泊位车辆通知驶离,杜绝和减少车辆展销、无牌电动车、商品车占用停车泊位,充分发挥道路停车泊位的作用,提高停车泊位利用效率。
(三)宽严相济处罚。通过“湖北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宣传违法停车相关法规措施、公告违法停车名单,宣传警示教育驾驶人遵守法规;在违法停车现场查处中,对当事人在现场的通过口头警告驾驶人立即驶离,引导教育驾驶人规范停车;在电子警察抓拍取证中,我们已经学习借鉴外地经验,通过语音电话自动通知车辆所有人“立即驶离”,对3分钟内驶离的未作处罚。今年,我们按照关于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要求,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发送提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令其立即驶离,对于通知10分钟内驶离的不作处罚,提高市民对违法停车的知晓度和参入度。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希望今后为公安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
随州市公安局
2022年6月30日
分管领导姓名 杨学忠
经 办 人 姓 名 朱世科
邮 政 编 码 441300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市政府督查室(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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