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 发布日期:2023-10-23
  • 信息来源: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 罗皓月

为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整体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需要,市政府安排市城管执法委代起草了《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性工作,对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进程的不断深入,现行行政法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管理要求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需要:一是城市建成区面积逐渐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增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户外广告滥设、占道经营、渣土扬尘、共享单车随处停放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二是人民群众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提高,对城市容貌、公共卫生、执法监督、管理效果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评估线上指标资料收集方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需出台《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管理责任、管理标准和处罚依据进一步明确,对指导和规范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质效,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奠定基础,助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

二、制定依据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起草过程

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经信、住建、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自然资源、水利湖泊、生态环境等13个单位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4条,采纳3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又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城管执法委网站挂网公示,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同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廉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报请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年10月16日,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共有45条内容:第1—7条为总则,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区域、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工作职责,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第8—11条为责任区的划分,主要内容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原则、责任人的确定及其工作职责;第12—25条为市容管理,主要内容是城市建筑立面、市政设施、经营秩序、架空管线、户外广告、停车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标准;第26—27条为绿化管理,主要内容是园林绿化方面的管理标准;第28—38条为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内容是城市公共场所、餐饮服务、废品收购、集贸市场、饲养动物等环境卫生的管理标准;第39—41条为监督和检查,内容是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职责;第42—44条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罚则和处罚标准;第45条为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