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3-05-09
  • 信息来源:
  • 编辑:张春燕
  • 审核: 杨文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8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周潇凡

联系电话:0722—3827917

电子邮箱:1115187531@qq.com

真:0722-3596787

联系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15号,邮编:441300

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9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曾都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减免配套费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现就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减免范围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所有校舍用房(含教师周转房)及教育科研用房; 社会福利设施(含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 公用设施(含城市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 军事设施(含经市、区国动办认可的地下人防工程,不含家属住宅、经营性设施等); 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村(社区)居民在本村(社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住房 () 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和公益用房。其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标准计征;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八)新、改建工业项目内按规定审批的各类用房;(九)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省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可以免征的项目。

二、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根据鄂财综发〔200313号、鄂价工服规〔2013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凡符合第一条配套费免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由建设单位申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州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等)按规定审批,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发文确定的利用国债资金项目中明确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工程,实施中需要我市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可以按照先征后返原则,先按标准足额缴纳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可以作为我市的地方配套资金返还建设单位。

(三)属建设单位垫资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公益事业建设以及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工程建设的,其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程序为: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的领导审核,市长办公会研究,市长一支笔审批。经审批的项目,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待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其垫资数额予以返还。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符合直接免收和先征后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及设施,若所有权人改变原规划审批使用性质,应按相应标准补缴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建设重要资金来源,属地方财政性资金,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随意减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和先征后返的监督检查。对在征收过程中,随意减免或扩大减免范围、弄虚作假的,除责令追回其减收或免收的配套费外,还将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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