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结合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为“汉襄肱骨,神韵随州”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对象范围
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市、县(市、区)引进人才中在工作地无房人员。
三、明确保障标准
(一)户型面积。相关住房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要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化住房需求,与不同对象的住房需求相匹配,充分考虑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因素。供给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以中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二)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四、拓宽供给渠道
(一)摸清住房需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加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要全面摸清各类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情况。同时,开展对园区、企事业单位,重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融资公司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发展意愿和计划的调查摸底,拟定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储备库,力求做到应保尽保,供需平衡。
(二)明确具体渠道。各县(市、区)、国有投融资公司、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对接市场资源,发挥市场优势,可采取购买、改建、改造、转换、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注重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要注意安排在工作地或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的区域。要结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盘活存量闲置房资产,重点采取购买商品住房、收购在建房地产项目和盘活转换空置安置房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管控,适度发展。
1.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鼓励国有投融资公司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融资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鼓励有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较多的开发园区及园区各类企业、商服企业等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园区、企业用工住房困难问题。
2.国有投融资公司可通过自有资金和融资,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
3.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在满足实际安置需求后闲置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可转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5.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通过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和银行融资,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6.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7.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8.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宿舍、公寓型住房为主。
9.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方式。
(三)规范租售管理。
1.上述第1至第6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采取可租可售、先租后售的方式,承租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转为共有或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第7至第9条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改建、改造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租赁,可在集体组织内运行,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2.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心城区具体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管委会另行确定。
五、落实支持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相关规定,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审批等各项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财政支持政策。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可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承租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面积确定。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随州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建设方案联合审查机制,与金融、税务、水电气等部门联动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确保国家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加大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坚持试点先行,各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试点备案后实施。抓紧制定本地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推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每年将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报市政府。
鼓励各县(市、区)、投融资公司充分结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服务乡村振兴,结合乡村振兴的“三变”改革,探索将农村闲置的山场、土地、房产等各类资源资产盘活与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结合起来。允许已进城农民及有意愿进城农民,自愿将其拥有的农村资源资产作价,置换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所作价款可抵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和购买产权的购房款。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健全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严禁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为名义骗取优惠政策。
解决产业园区、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居民中的缺房户,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可参照执行。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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