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随政征地安置公告 [2024] 24号
  • 发布日期: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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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陈刚
  • 审核: 陈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随州市2024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以来,随州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随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和征地服务中心组织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曾都区何店镇浪河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随州市2024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我市经济建设需要,随州市拟征收曾都区何店镇浪河村共计3.5223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曾都区何店镇浪河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3.5223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3.5223公顷(耕地2.0118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Ⅲ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73.20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03.1330万元、安置补助费154.6994万元、青苗补偿费9.6566万元,合计267.4890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随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规定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曾都区何店镇浪河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曾都区何店镇浪河村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随州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在本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反映。经办人员:胡军,联系地址:随州市迎宾大道15号,联系方式:0722-3596797。反馈方式:通过信函或当面提交方式,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实名签字或盖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公告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曾都区何店镇浪河村八组,并已在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suizhou.gov.cn/)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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