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2017年度第6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8〕1425号)批准征收随州市长岗镇东庄畈村、熊氏祠村土地,征地总面积0.800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土地0.8000公顷(含耕地0.244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东庄畈村、熊氏祠村以书面形式送达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分局国土科。
特此公告。
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2017年度第6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8〕1425号)批准征收随州市长岗镇东庄畈村、熊氏祠村土地,征地总面积0.8000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土地0.8000公顷(含耕地0.244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拟定0.8000公顷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鄂政发[2014]12号文件执行。
1、征地补偿标准: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长岗镇熊氏祠村、东庄畈村土地补偿费23.6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9.55万元/公顷,果园按征地补充标准修正系数1.1计算,青苗费补偿标准为2.9550万元/公顷。
2、长岗镇熊氏祠村、东庄畈村总费用46.0921万元,支付对象为熊氏祠村20.6407万元、东庄畈村25.4514万元,支付方式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90日内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
3、地上附着物补偿据实登记合理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后,由村委会负责安排安置人员的生活、生产。
三、由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长岗镇人民政府督促被征地村组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确保被征地村组按方案将征地补偿落实到户。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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