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2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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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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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2年减免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资局、市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精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省政府国资委印发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2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现予以转发,请严格遵照执行,按时报送房租减免落实情况。

联系电话:3596192  电子邮箱:3596191@163.com

随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2年减免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

鄂国资产权〔2022〕18号

各省属企业,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精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就2022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承租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的,减免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

二、省属企业要落实房租减免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监督,确保减免房租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国资委要结合地方实际,指导督促所属企业严格落实减免房租要求,合力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提振信心促发展。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上半年完成,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区后2个月内完成。

三、省属企业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专栏等多种渠道,公布房租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同时建立减租问题来信来访受理机制,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各国有房屋出租方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办理租金减免。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房租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

四、省属企业按要求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利润处理。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五、本通知所指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原则上第三产业均可视为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确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机随意扩大房租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等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各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对减免房租工作实施台账管理,及时梳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每月底前将《2022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见附件)和月度总结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并在首次报送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余利平、柳睿,联系电话:027-87897080, 872363110电子邮箱:402186022@qq.com。

附件:《2022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

省政府国资委

2022年3月30日

附件

2022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政策措施

政策贯彻落实效果

(数据截止2022年×月底)

实际落实情况

备注

国有企业减免租金情况

是否制定实施办法

(工作方案)

2022年中高风险地区

地区范围

受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

房租减免金额(万元)

其他地区

受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

房租减免金额(万元)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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