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曾都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24日
曾都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曾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健全适应公共财政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落实四项目标。
一是全面摸清家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国有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通过国有资产清查,健全和完善全区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全区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实现“两个结合”。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是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国有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全面总结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全区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时点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2018年国有资产清查的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1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区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
三、清查的方法及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4月)。
研究制定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区国资局负责组织全区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5月—7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采取自行清查方式或借助中介机构实施的方式进行全面自查摸底,必要时可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如实填报自查情况报表。对于清查结果,单位法定代表人要签署承诺书,确保国有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在7月15日前报送区国资局。(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资产清查汇总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所属单位或企业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对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的单位发生的清查专项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各地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确保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8年8月)。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由区国资局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及自查过程中存在问题又未及时整改到位单位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等资产清查信息进行重点检查。对重点检查中查处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9月)。
1.区国资局对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国有资产情况,为下一步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区国资局根据清查结果,进一步完善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
3.各地各部门应在此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4.清查工作结束后,区国资局对国有资产清查结果按权限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组建工作专班,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区国资局要切实承担牵头策划、部署安排、组织实施、总结反馈等职责,保证国有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清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国资局要加强对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全区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情况结果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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