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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059235/2024-4290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24-08-27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24〕1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随州市民政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 2024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595元/人·月,广水市60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728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593元/人·月,广水市57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8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县1190元/人·月,广水市120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456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县1080元/人·月,广水市104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5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56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分别按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倍确定。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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