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9235/2021-15561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19-09-30
发文字号
随民发〔2019〕19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民政局
审核
李发兵
发布机构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财政局
随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随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现将《随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要求抓好落实。

                                                        2019年9月30日

随州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结合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县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监督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主要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第五条  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出现人员伤亡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适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其他适用于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适用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收入计算和支出扣减办法。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适用于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为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接受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

第九条  困难群众提交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需提供自身无法克服当前面临的急难性困难且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佐证资料。如申请对象因自身行为能力受限,对提供上述情况有难度的,接受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要主动协调,提供帮助。

第十条  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只需要提供支出型困难的证明材料。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供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型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要主动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也可以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单人次临时救助和单人年度内累计临时救助总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的最高限额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最高额度。超过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限额的临时救助申请适用于支出型临时救助,由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受理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办机构提出拟办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受的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由社会救助科(县级低保经办机构)提出拟办意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急难型救助申请,要及时告知不予审批的决定和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四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型困难的相关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根据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救助标准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额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超过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额度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镇、村调查处理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商议审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要及时告知不予审批的决定和不予审批的理由。

第十五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具体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必要时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发放现金。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在镇、村两级集中公示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等信息,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保障资金支出;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要加强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符合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及时转介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第十九条  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要配合相关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有条件的应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州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随民发〔2016〕9号)于2019年9月  30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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