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解决省纪委大数据监督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开展2020年高龄津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0〕125号)要求,为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
二、审批程序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高龄津贴按季度审批、发放,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及受理
年满80周岁老年人在开始享受高龄津贴的前一个季度,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高龄老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附件1)。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2)2寸彩色照片3张;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调查核实,需留存视频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二)审核及公示
镇(街道)对村(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同级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的合作,通过数据共享、信息互通等方式,定期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入迁出等信息,形成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三、发放及终止
(一)发放
1.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以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镇(街道)于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新增人员及减员名单集中列后)(附件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台账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县(市、区)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于当月15日前通过银行代发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2.高龄老年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二)补发
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高龄津贴的申请手续,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高龄津贴审批条件做好申请人的审核和高龄津贴的补发工作,补发的总月份最长不超过一年。由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高龄老年人,自迁入我市户籍次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如老人已经去世,高龄津贴停发。
(三)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四、发放标准及资金渠道
1.年满100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2.80-99周岁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3.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财政统筹解决。
五、相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成立高龄津贴发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发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当下查”和“长久立”结合起来,确保高龄津贴发放按时、不错、不漏。
二是加强数据比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健、人社、公安、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比对,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涉老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保证老年人的信息真实、准确,使高龄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化、精准化。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县(市、区)民政部门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镇(街道)每季度对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检查一次;村(居)民委员会每月核实辖区内高龄老年人生活状态。要建立“谁发放、谁管理、谁整改”的责任倒查机制,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以及在高龄津贴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公共媒体、社会组织、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及时申报,按期足额领取高龄津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个人委托授权书
2.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3.高龄津贴发放统计表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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