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在就(创)业地落户工作,根据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鄂公通字〔2010〕29号)精神,现就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鄂就(创)业地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取得海外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学位),或在海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作为访问学者(具有国内或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等在海外从事研究工作一年以上且持有中国护照,拟在我省就(创)业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随迁未成年子女。
二、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及就(创)业确认
拟在我省办理就(创)业地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报就(创)业地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身份及就(创)业确认。其中,在中央和省属驻汉单位就业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留学相关证明材料。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证明(件)或博士后相关证明(件),国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明或证件(须经资质机构翻译、认证),访问学者还应提供国内或国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国外获得学历学位人员同时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认证书。
(二)就业创业相关材料。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创业人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
(三)《湖北省留学回国人员就(创)业地落户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下载网址www.hbrs.gov.cn),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创业人员在“就(创)业单位意见栏”注明“本人自主创业”字样,加盖单位公章。
三、留学回国人员办理落户的程序和手续
留学回国本人持人社部门确认的《湖北省留学回国人员就(创)业地落户登记表》(含留学证明件或认证书),到就(创)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落户申报手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护照。申请落户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有的中国护照。
(二)就业创业相关材料。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创业人员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
(三)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拟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拟在亲友家或者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提供同意搭户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并留存联系方式,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拟在单位宿舍中落户的,需要单位出具劳动人事关系和住房情况证明。
(四)户籍资料。出国时原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或现户籍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
(一)相关证明(件)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不能提供原件或原件已被其他部门合理使用不能再提供的,可仅提供复印件。创业人员工商执照正本、副本或申报确认材料应含申报落户人员信息。
(二)出国时注销户口的,按《户口注销证明》登记户口。国内有户口人员办理户口准迁迁移手续。
(三)就(创)业人员个人产权房在市辖区(武汉市在主城区)内,与就(创)业地址不一致,可跨区适用。
(四)留学回国前在鄂就(创)业但回国时已放弃(终止)就业或该创业的,以及留学回国后超过2年(以最后一次回国时间计算)再在鄂就(创)业的,不作为留学回国就(创)业办理对象。留学回国超过2年再次出国,拟按就(创)业办理落户的,该次出国时间应在一年以上。
(五)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拒不改正或重新申报仍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其回国就(创)业落户申请,并纳入诚信记录。使用虚假材料申报已落户的,予以注销。
(六)人社、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自觉完善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留存相关档案备查。对不认真审核,不及时受理审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附件:《湖北省留学回国人员就(创)业地落户登记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24日
(此件予以公开)
湖北省留学回国人员就(创)业地落户登记表
姓 名 | 居民身份证编号 | ||||||||||
学历学位 证件名称 | 学历/学位 证件编号 | ||||||||||
就(创)业 单位名称 | 就(创)业单位 属地(填至乡、镇级) | ||||||||||
留学国别(地区)及学校(研究机构) | 是否取得他国国籍 | □是 □ 否 | |||||||||
回国护照名称及号码 | |||||||||||
原 户 口 登 记/注销机 关 | |||||||||||
随 迁 人 员 | 姓名 | 关系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居民身份证编号 | ||||||
拟迁入户口地登记机关 | |||||||||||
拟迁入地址 | |||||||||||
就(创)业单位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县级及以上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经办人、联系电话、年月日为必填项,签名应真实、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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