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出台《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
  • 发布时间:2019-08-0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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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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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户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户口登记包括办理、审批出生登记、户口注销、户口迁移、分户并户、恢复户口、漏登补录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户籍证明出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以及户籍印鉴保管使用、户籍证件签发、户籍信息维护、人口信息查询、户籍档案管理、办理户籍证件收费等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坚持“谁登记、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户口登记管理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责任制。对违规办理的户口登记,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办理户口登记及负责审核审批的人民警察,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办理虚假户口或者出具虚假户籍证明造成重大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对群众或者有关单位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办理或者指使他人办理虚假户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并调离户籍岗位,未经考核合格一律不得再从事户口登记工作。

第七条  在办理户口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和查询业务过程中,未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办理,故意设置障碍、刁难群众、牟取不当利益,经查证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登记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直接责任民警和责任领导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一律降为五级派出所,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一律全省通报,所在地市、州公安局一律向省公安厅作书面检查:

(一)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或者户口登记事项处理久拖不决被新闻媒体曝光,引发涉警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被省委、省政府或者公安部、省公安厅督办查实的;

(三)民警因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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