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非户主本人申请的,可以打印仅含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单位户口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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