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内容
1、商品房预售项目登记备案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3、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登记备案
二、提交要件及操作程序
(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登记备案
A、提交要件
1、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该项目预售许可楼栋的《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该项目整体、规划平面图(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各楼栋的楼盘表(由产权所测绘队创建、盖章);
5、开发企业委托办理项目登记备案业务人员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该项目中涉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的相关资料(由开发企业提交)。
B、操作程序
1、开发企业在网上填写、打印《商品房预售项目登记备案申请书》,连同上述要件一并提交至商品房合同备案科;
2、登记备案人员对开发企业提交的各类要件进行认真查验;
3、登记备案人员对该项目有无“抵押、典当、司法限制”等相关事项进行内部核查;
4、登记备案人员对各类要件核查真实无误后,受理其项目备案申请,并将申请提交至所分管领导审批;
5、所分管领导对各类要件再次核查无误后,予以审批。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A、提交要件
1、开发企业委托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人员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属一次性付款购房的,需提交四份,其中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三份;属按揭购房的,需提交六份,其中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伍份。均需提交原件,涂改无效);
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审批表》(一房一表);
4、购房人的资格证明。购房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购房人为单位的,属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购房的文件(均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B、操作程序
1、登记备案人员受理、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内容和相关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经审核无误,由登记备案人员在其对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审批表》签署建议备案意见,并提交至所分管领导审批;
3、所分管领导依据登记备案人员意见,签署同意备案意见。
4、登记备案人员凭分管领导签署的同意备案意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上逐份加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予以登记备案。
C、相关规定
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
1、未进行商品房预售项目登记备案的;
2、未在网上签约的;
3、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
4、不符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的预售时限和预售范围的商品房;
5、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章的;
6、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重复登记备案的;
7、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8、预售的商品房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次私下转让的;
9、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10、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未按期申请登记备案的,备案科应搜集资料和证据移交所执法队处理后,再行登记备案。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登记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登记备案严格按照市地税局、市房产局2011年1月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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