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换申请人。单方申请登记的,可单方申请撤回;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撤回。但是,已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不能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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