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政策
  • 发布时间:2017-05-12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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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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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④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①新就业地的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③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一是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二是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三是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四是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从什么时间执行?
    答:根据国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于流动就业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如何办理市区内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办理随州市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①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参保单位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增变化,提供新增人员资料,由核定科电话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网上办理转移手续。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参保人在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开具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为了保障广大城乡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及经办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湖北省出台了《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跨统筹区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相应待遇。
    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叠部分的衔接政策。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交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退役军人如何办理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①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核定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到账基金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按规定为其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②军人退役后暂未就业的,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社保机构及时受理、审核相关资料,核对到账资金,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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