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鄂医保发〔2023〕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各地要按时将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全面执行全国统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二、更新“双通道”药品目录,将36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湖北省“双通道”药品目录。
三、根据“单独支付”药品专家评审结果,一是将国家谈判新增的33种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药品管理范围;二是按照国家关于“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通过‘双通道’渠道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有关要求,对原我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2022年国家谈判转乙类的3种罕见病用药,保留“单独支付”身份待遇;三是对原我省“单独支付”药品目录内,2022年国家谈判转乙类的7种药品设置过渡期,过渡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按原“单独支付”药品待遇执行。
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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