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1-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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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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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1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条件
  随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动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启动或中止。
  三、补贴标准
  全市统一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月测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地城乡低保标准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X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什么指数启动就与什么指数相乘)。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的,补贴金额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计算发放。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城市低保对象同期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价格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从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发放要求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联动机制工作在随州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各地联动机制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会商,抓好物价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并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核查工作,负责保障监测、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影响所需经费。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公开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同时要建立低收入群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价格指数数据。
  相关工作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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