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全市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4-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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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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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00元/人 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90元/人 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4620元/人 年、广水市4460元/人 年、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720元/人 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550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200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4160元/人·年。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9300元/人 年,广水市892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0780元/人 年。
  (五)特困供养标准划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
  (六)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155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为1890元/人·月。
  二、有关要求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特困对象、孤儿纳入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提标任务和人均补助水平落实到位。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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