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23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
调整后的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52元/人·月,广水市559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8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531元/人·月,广水市512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617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104元/人·月,广水市1118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360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供养标准:随县、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061元/人·月,广水市1024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1233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153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50元/人·月。
(六)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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