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邮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2〕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切实推进我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二、参保方式
以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异地注册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异地注册分支机构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快递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执行。
三、计缴方式
1.缴费基数。按照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
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全省上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费率。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3号)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该用人单位在浮动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四、经办服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和从业人员名单,督促相关基层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
各地人社部门要按照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要求,切实做好快递企业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定期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参保登记缴费情况。
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及其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可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快递员与基层快递网点具备相应关系的材料办理;需要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可提供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企业法人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协议办理。
五、待遇保障
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快递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单认定用人单位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倒排工期,快速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邮政管理部门要对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参保资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不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
快递企业省级公司应履行全网管理责任,做好全网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定期公示参保情况。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要依法用工并规范参加工伤保险,对参保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联系协调、信息共享、调度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共同推进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
(四)加强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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