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待遇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以工伤发生时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分别按90%、85%、80%、75%为基数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生活护理费以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护理等级分别以50%、40%、30%为基数,按照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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