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技工教育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文化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
文化课、技术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和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技工院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国家教育职责,热爱技工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勇于创新,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申报文化课、技术理论课教师须具备教育或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级中学、技工院校)及以上教师资格;申报生产实习课教师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2年内考核必须有1次为优秀。
(五)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
(六)水平能力测试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以及从事专业一致;
(七)获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和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技术理论课教师
1.正高级讲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讲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讲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讲师
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取得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被聘任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助理讲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取得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并被聘任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被聘任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文化课、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达到良好以上,能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能够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开发及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在本地区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3)具有主持本学科教育改革、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学水平高超,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4)承担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医疗卫生专业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③“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5)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6)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省(部)级以上金牌教师、技能名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含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3)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三)科研课题,或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或主持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试验,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4)主持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作为主要团队成员参与制定省级及以上技工教育相关标准或政策,或者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验收。
(5)在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课题研究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6)主编或第一副主编国家级统编、规划教材,或所编著的教材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励等。
(7)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或杂志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撰写的职业教育相关调研报告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编撰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教学资源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8)取得2项以上的唯一发明人与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
(9)带领学生带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
(二)高级讲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了解本专业发展新现状和趋势,能够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教材分析及参与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
(3)承担2门以上课程(公共基础课教师以及“双肩挑”人员可只承担一门课程)教学任务,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医疗卫生专业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③“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专业课(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5)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市(厅)级以上金牌教师、技能名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本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含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并获得国家级优胜奖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厅(市)级一等奖。
(3)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或课题项目、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或者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验收。
(4)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杂志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撰写的职业教育相关调研报告被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编撰的教学案例、教学设计等教学资源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
(5)取得唯一发明人与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
(6)主编或作为第一副主编人员编写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7)带领学生带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三)讲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2)能够承担专业教学任务,或胜任一体化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3)承担一门以上课程教学任务,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理论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医疗卫生专业的临床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③“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4)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5)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指导学生参加校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或本人参加获得厅(市)级教学竞赛或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
(2)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3)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或者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并验收通过。
(4)参加编写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
(5)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教研、技术或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取得专利。
(四)助理讲师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频道学生健康成长,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2)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能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参与科研项目,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3)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4)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能力业绩条件
(一)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精通所任学科或工种教材和实习教学内容,能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达到良好以上,能够带领教师团队开发一体化课程。
(3)能够胜任辅导本工种青年教师和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4)有在企业或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5)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6)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省(部)级以上技能大师、技能名师、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2)本人参加教学竞赛或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一类大赛个人前8名,或省级一类大赛个人前3名;或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3)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提出创新建议,并在实践中应用,具有较大影响,通过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的鉴定;或主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生产新产品,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4)主持完成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专业(工种)发展规划并通过审定,或者自制教具或开发的实习实训设备在省级及以下范围推广使用,或者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并验收通过。
(5)取得唯一发明人与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期以上。
(7)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教学成果等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者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2)胜任本工种的实习教学工作,有在企业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的经历,熟悉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具备指导中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实训教材分析及教学方法的能力。
(3)能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4)能够胜任辅导本工种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5)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6)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技能名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
(2)作为主要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本人在省(部)级教学(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团体前3名,或获得个人前3名,或在市(厅)级同类活动中获得第1名。
(3)主持完成国家或行业(地区)职业技能标准,或主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丛书,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或者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
(4)取得唯一发明人与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
(6)获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科研课题或科技进步等奖励(排名第一),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者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1.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工种的实习教学工作,胜任一体化课程教学工作,能够指导学生参加工学结合,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3)能够胜任辅导本工种学生参加校级及以上操作技能竞赛。
(4)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0学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①隔年招生以及农学、水利、矿山等特殊专业的实习指导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
②“双肩挑”教师,兼职从事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担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0学时;担任学校副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学时;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
(5)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2.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条:
(1)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学成果、科研课题奖励或表彰。
(2)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或本人在省(部)级教学或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市(厅)级同类活动中获得前3名。
(3)参与制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者参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丛书,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或者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并验收通过。
(4)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得到企业认可,或取得专利。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四)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2)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能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参与科研项目,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3)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能承担本学科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较好。
(3)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八条 破格
对符合基本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者,在单位确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初级不实行破格申报。
(一)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或者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铜牌及以上奖励,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并获优胜奖及以上,或在国家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前3名,或进入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团队或集训队。
2.本人参加国家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个人前8名,或参加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个人前3名。
3.主编或主审2本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
4.获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5.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6.主持完成技术(含精品课程资源)开发、咨询等项目,或注册专利、牵头主持企业技术改造或技术革新,解决行业企业重大技术难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可。
7.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3次以上。从事共青团工作的教师,本人或者指导的学生受到共青团中央表彰3次以上。
(三)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担任主教练指导学生或本人参加省(部)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团体前3名,或获得个人前3名,或获得技术能手的称号,或在市(厅)级同类活动中获得第1名(学校有专门文件明确指定一人为主教练)。
2.独立主编或作为第一排名主审本学科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3.获得过省(厅)级以上名师、金牌教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北工匠、三八红旗手、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4.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不少于2年,且累计不少于10年。
5.参加教师系列教学比武、技能大赛、课件比赛等获得全市一等奖或全省三等奖以上。
6.主持完成技术(含精品课程资源)开发、咨询等项目,或注册专利、牵头主持企业技术改造或技术革新,解决行业企业重大技术难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可。
7.艺术、体育学科教师在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2次以上。从事共青团工作的教师,本人或者指导的学生受到共青团中央表彰2次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担任助理班主任、新型学徒制班主任、职业技能培训班班主任、联系班级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校外实习带队和共青团干部可视作担任班主任经历,比照“双肩挑”人员计算教学工作量,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第十条 兼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教师,应按任教学科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其在共青团工作中所获奖励同等对待。专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教师,可申报思想政治或德育相关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上述人员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含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网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共青团、班主任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为同等级别的学科专业论文。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职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
第十二条 推动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职责统一。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岗位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从企业引进技能人才从事职业教育的人员,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获得湖北工匠、省政府专项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依规依纪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细则,并单独制订思政课教师申报评审条件、单列评审。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4〕120 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 以本条件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