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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哪些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企业、事业单位予以改正?
  • 发布时间:2022-11-09 15:42
  • 信息来源:随州市政府网站编辑部
  • 编辑:涂小丽
  • 审核:涂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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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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