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考招生行为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5-1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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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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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省教育厅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治理中考招生违规违纪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市教育局确定今年为“规范办学行为年”,成立中考招生工作督导组,督导各地各高中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调整充实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领导任组长,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学校中考招生工作管理和监督,向所辖高中、初中学校派出督导组,监管招生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普通高中学校和各初中学校要成立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执行招生政策、维护招生秩序、规范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招生过程中每一个环节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实施信息公开,规范招生宣传

各地各校要规范招生宣传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市教育局统一编印中考政策和普通高中招生简章宣传册,各初中学校负责将宣传册发放到每一位毕业生、学生家长手中,确保每位学生及家长收悉,家长(委托监护人)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学校将签字确认的回执单收齐后,送交县(市、区)招考机构,县(市、区)招考机构汇总后报送市教育考试中心备案。各初中学校要广泛宣传招生政策,通过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电话等途径,为考生和家长答疑解惑。初中学校校长、班主任及任课教师等要尊重保护学生的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学生信息外泄。初中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为高中学校提供学生信息。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编制本校招生简章和有关宣传资料。各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经县(市、区)教育局审定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市直各学校的招生宣传资料必须报市教育局审定通过后才能用于宣传。经审核通过后的各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资料,由市教育考试中心承担印制中考招生宣传手册和组织宣传发放工作。除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宣传外,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中考招生宣传。

各普通高中严禁到初中学校、初中学生家中进行各种招生宣传;严禁向生源学校索取考生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严禁高中学校采取宴请或赠送礼品、礼金等方式拉拢初中学校相关负责人、班主任、老师为其进行宣传;严禁召开家长见面会或校长接待日等在校内外集中初中学生、家长借机宣传;严禁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宣传;严禁学校预估中考录取分数线,诱导、误导学生填报志愿;严禁通过公众号等信息技术手段散布谣言、诋毁他校。

三、严格招生规定,规范招生行为

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严格遵守教育部“十项严禁”。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等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招收已被他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招收未填报招生学校志愿的考生;严禁接收学生借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减免餐费、补助生活费、承诺进重点班、校内安排单间和陪读间、出资在校外给学生租房、安排家长陪读等条件,不得通过组织优秀初中毕业生参加夏令营、竞赛辅导、参观考察等活动,变相收买生源。

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国际部”招生行为,实行计划单列,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单独编班,不得转入普通班级。

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限制或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更改学生上网密码,不得扣压学生的录取通知书;严格按照中考招生规定,做好“名额分配”招生推荐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推荐办法公开、公平、公正。

四、严肃招生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严格规范中考招生行为是实现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作。各地各校要统一思想,密切协作,严格执行中考招生纪律,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切实加强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整治处罚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中考招生开展督查,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普通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是监督、查处中考违规招生行为的具体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执纪到位。对学校违反省、市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并责令违规学校及时予以清退。对违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市教育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0722-3590902,0722-3590885,0722-359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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