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1)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收养人需提供的基础要件:(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婚姻状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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