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工作规范》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4-1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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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工作规范》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湖北省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湖北省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指导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做好出具工作。

第三条 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是依当事人申请出具的是否在本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记录证明,不包括辖区外其它地区的婚姻登记记录。

第四条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是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坚持客观、真实、时效的原则,采用规范格式。

第二章 申请人和提供证件材料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或离婚登记;

(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属本辖区(当事人户口从一个辖区迁入另一个辖区的,由现户籍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二)达到法定婚龄;

(三)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四)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军人提供《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仅限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2.离婚者同时持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丧偶者持丧偶证明原件;

3.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出国人员应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4.当事人已经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出具其《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当事人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

5.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第三章 出具程序和时限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声明书》或《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声明书》;

(三)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本机关原始档案保存的年限,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后,由系统打印出《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或《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统一编号(格式为“Zaaaaaa-bbbb-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份,“ccccc”为当年出具证明的序号,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改为9位),粘贴照片(卡钢印)并加盖公章。当事人已经死亡的不贴照片,在贴照片处注明当事人已死亡;

(四)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保存的原始档案和信息系统可查询的时间段内,《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起始日期填写为法定婚龄日、离婚日或丧偶日,截止日期填写为申请日前一日。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截止日期填写为当事人死亡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出具证明时间段,超出本机关保存档案的部分,或者申请出具当事人目前已婚状况以前时间段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登记机关不予出具,应告知当事人去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条 当事人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当事人的《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委托书等文本材料应存档管理,保存期限要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可根据档案室的保存量,对超过十年的档案依次进行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声明书          

编号:

本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谨此

声明:

本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职业: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详细地址:            

1、   年  月  日      与      

(身份证号         )办理过     登记类业务;

2、   年  月  日      与      

(身份证号         )办理过     登记类业务;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声明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二张。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声明书          

编号:

本人因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职业: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详细地址:            

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一切后果自负,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声明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二寸免冠证件照二张。

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声明书》,经查询我婚姻登记机关从   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如下(按时间顺序列出全部婚姻登记信息):

1、   年  月  日      与      

(身份证号        )办理过      登记类业务;

2、   年  月  日      与      

(身份证号         )办理过      登记类业务;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不包括在本辖区外其他地区的婚姻登记记录。

出证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

编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声明书》和我婚姻登记机关电脑保存的结婚登记档案,经查询我婚姻登记机关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离婚后再婚/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此证明仅限用于使用。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不包括在本辖区外其他地区的婚姻登记记录。

本证明不等同于单身证明和未婚证明。

出证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证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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