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 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见外国高端 人才公认职业成就认定标准说明,以下简称成就标准说明),综 合运用计点积分制(见积分要素计分赋值表)、外国人在中国工 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 分为 A、B、C 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外国高端人才(A 类)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 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国家引进 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及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 A 类,实行“绿 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 (见成就标准说明 1)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 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 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 标准说明2);著名工业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3)。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见成 就标准说明4)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 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 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 文3篇。
9.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 副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 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 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 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8)。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9)首席指挥和声部 演奏员。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0)或音乐厅(见 成就标准说明11)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5.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2)、著名电影、电视、 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 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 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 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 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7)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 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 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 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8)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8.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 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 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或地区 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 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 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 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 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 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 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 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 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 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 20)聘用的首 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 21)聘任的总编、 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 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 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6 倍的外籍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 50 万美 元、个人股份不低于 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 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 1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的 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优秀青年人才 40 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 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 85 分以上的
二、外国专业人才(B 类)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中国经济社 会事业发展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 B 类。
(一)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 国专业人才。符合以下条款规定之一的:
1.在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 特殊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2.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和工程 技术合同的人员,对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派遣的 人员按照政府间交流合作协议条款相应放宽年龄要求。
3.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聘雇人员和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 代表。
4.跨国公司派遣的中层以上雇员、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 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
5.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聘用的外国管理人员或 专业技术人员。
(二)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 人才。
(三)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 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 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 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 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四)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4 倍的外籍人才。
(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专门人员和实施项目的人员。
(六)计点积分在 60 分以上的专业人才。
三、其他外国人员(C 类)
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确定为 C 类,主要包括:
(一)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
(二)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 90 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三)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 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 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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