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24-04-0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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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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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随州高新区农业农村局,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农村工作局:

为了全面提升我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特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菌种生产经营资质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母种或原种生产经营资质。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食用菌菌种行为。严禁越级生产食用菌菌种,不提倡菇农自繁自用。对有菌种生产经营资质,但达不到菌种生产经营条件,非法从事菌种生产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

二、加强菌种生产经营档案管理。菌种生产经营主体要按照农业农村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菌种,建立菌种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生产档案和经营档案自菌种销售后保存2年以上。菌种生产档案要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菌种经营档案要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菌种“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档案进行定期抽查。

三、加强食用菌品种管理。各地要探索建立《随州市食用菌品种报告制度》,加强食用菌品种管理,建立品种管理台账,鼓励菌种生产经营主体将生产经营的主栽品种名称、来源、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咨询服务等基本信息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四、加强菌种包装标签管理。出厂销售的菌种外包装袋内必须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菌种最小包装袋表面应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名称、级别、保藏条件、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地点、联系方式和生产商名称。菌种包装、标签必须规范,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销售的菌种相符。鼓励菌种生产经营主体或食用菌协会制定统一模板的菌种最小包装袋。对于无标签的菌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处罚。

五、加强菌种质量管理。菌种生产经营主体要按照《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留样制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等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管,在菌种生产、销售的关键节点,按照年度规划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菌种质量及菌种生产原辅材料监督抽查工作,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六、加强食用菌品种展示示范。菌种生产企业要建设自有的品种试验展示基地,引进或自主选育的新品种必须试种两年以上,才能销售。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建设统一的食用菌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对辖区内的主栽品种和新品种进行集中展示,引导菇农择优选种。

七、强化监管单位责任落实。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作为食用菌菌种的主要监管机构,要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食用菌菌种市场监管。同时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菌种等违法行为,确保广大菇农用上放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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