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州区域库抽取使用规则,促进相邻区域之间专家资源共建共享,经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根据《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6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随州市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方案(试行)》,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随州市范围内开展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试点工作,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随州市相邻区域评标专家共享使用方案(试行)》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随州市相邻区域评标专家共享使用方案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州区域库评标专家利用效率,推动县域评标专家建设使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工作(以下简称“共享工作”)的统筹部署及综合协调。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享工作协调督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共享工作提供平台技术支持及场所服务。
第四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依据地域,以评标专家1个小时到达的距离为半径,划定专家共享区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按照各市州相邻区域共享使用方案,在省综合专家库系统设置绑定相互关联的区域。我市各共享区域使用范围如下: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曾都区、随县、广水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曾都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曾都区、随县、广水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曾都区、随县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广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的项目,应在曾都区、广水市范围内随机抽取专家。
远程异地评标主场设在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按照本方案第四条划定的共享区域范围抽取评标专家。我市远程异地评标客场原则上应通过湖北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从全省范围内抽取产生,如项目主客场均在同一共享区域内,抽取客场评标专家时,应回避主场所在地。
第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抽取共享区域使用范围专家时,应合理设置专家到达时间。评标专家0.5小时车程到达的,专家签到时间应设置在1小时以内;评标专家1小时车程到达的,专家签到时间应设置在2小时以内。评标专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评估签到时间要求,决定是否参加评标。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的,应采用安全、便捷、可靠的交通方式自行前往评标地点。评标专家在收到语音通知后如确定不能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应在半小时内通知抽取部门。
第八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在评标现场出现因评标专家明确告知不能到场,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补抽专家。
第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负面清单》,对评标过程中专家的出勤、纪律、能力和履职等情况,记录不良行为;招标人根据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的履职行为反馈评价。
第十条 对评标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或承诺后缺席且未按评标签到时间提前半小时向专家抽取岗告知的,应按要求记录一般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一个考评年度内被记录第一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被记录第二次一般不良行为的,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约谈;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视为一次严重不良行为,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禁止其六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累计被记录三次一般不良行为以上的,视为一次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由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评标专家资格,并对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评标活动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将评标项目的视频监控音视频数据和评标电子资料备份存档。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其中,在共享使用区域内跨县(市、区)参加评标的专家(不含同一设区市下辖区与区之间),交通费按照50公里以内每人100元、50公里以上每人200元的标准包干发放。评标结束时间晚于22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异地评标专家安排住宿,异地评标专家一般应在评标地留宿,第二天返回。各地应将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予以公示,评标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评标专家劳务费。
第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相邻区域专家共享使用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专家共享使用评标活动管理台账,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专家共享使用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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