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35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前期试点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13日
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4〕35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鄂公管文〔2023〕2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交通、水利、农业等工程领域,招标活动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由招标人自主选择。若选择评定分离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县(市、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千万元以上,且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优先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第四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斥、限制市场竞争。
第二章 评 标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应招标人邀请列席定标会议,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发改部门提出投诉。
第七条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资格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或等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定 标
第八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
第十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应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
有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组建本单位或本系统定标委员会人员库,并以随机方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本单位或本系统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但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一标段评标委员会成员(含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不得作为该标段定标委员会成员参与定标。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定标前招标人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应为招标人的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招标人组织清标的,应针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面向所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应当重点考虑中标候选人信用状况、投标价格、投标方案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鼓励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状况好、过往项目履约评价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好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招标人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
定标会议场所应当以便捷规范、有利监督为原则,选择我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评标场所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若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评标场地不足等原因不能满足招标人定标需求,报各级发改部门备案后,可以选择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定标。招标人应对定标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并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存档保管备查。同时,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定标报告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音视频资料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份存档。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二十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要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的管理职责,对整个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改部门依法对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进行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评定分离”工作,制定“评定分离”配套指导规则和流程。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处理主管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并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并按照职责分工查处主管行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借用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评定分离”提供评标和定标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录音和录像等服务,协调完善与“评定分离”有关的电子交易程序,推进与已实行“评定分离”的地方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异议及投诉处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的规定执行。项目的举报处理,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举报处理办法》(鄂公管文〔2022〕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随州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随公管文〔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示例)
2.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3.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4. 承诺书(示例)
5. 定标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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