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北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10-10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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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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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改委印发《湖北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清单》),从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处置异议等16个环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精神,进一步压实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体责任,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发改委先后征求14个省直部门、全省市(州)发改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分招标单位及投标企业、省招标投标协会专家、社会公众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反复论证修改,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形成了《责任清单》。

二、目标任务

落实国家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一步压实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标后履约等各个环节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从源头上遏制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责任清单》主要是从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处置异议等16个环节,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

一是在严格执行招标制度方面。明确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二是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方面。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是在实施评定分离改革方面。明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招标活动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标注。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方式。

四是在履行审核评标报告责任方面。明确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计算错误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五是在处置招投标活动异议方面。明确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实质性答复和处理异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落款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愿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建立矛盾和争议处理机制,并负责处理。

四、解决的问题

解决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应当依法履行的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让招标人“一张清单”在手,按照《责任清单》要求,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委派招标人代表、异议答复、确定中标人等关键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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