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12号)精神,支持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地方政府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对由国企与民企组建的联合体投标人给予专项加分,但在百分制评审中企业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此类联合体完成的工程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各方的独立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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