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省级示范基地须具备哪些条件?
  • 发布时间:2024-12-0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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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 审核: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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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资质。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省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规模。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入孵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市(州)本级(含区)不少于40家、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服务。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和10名创业导师,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推介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2次。

(四)孵化成效。近两年累计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少于5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80%;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五)费用减免。基地应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入孵创业实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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