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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5-31 16:40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杨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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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7日

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强县工程,推进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培优育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动经济发展,以开发区、园区为主要载体引导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各地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做大做强根植性主导产业,优中选优打造一批规模体量大、延伸配套好、支撑带动强的特色产业集群,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为“51020”现代产业集群筑牢底盘。

力争通过3年建设,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明显增强,形成“三个一批”的发展格局:建成一批百亿集群,其中年营业收入超1000亿元的1个、超500亿元的3个、超300亿元的10个、超100亿元的40个,形成“1314”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梯队。涌现一批领军企业,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中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龙头企业8家、超10亿元的骨干企业50家以上、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500家以上。打造一批知名品牌,省级以上特色产品品牌100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根植性主导产业培育行动。各县(市、区)坚持“把自己的好做得更好”“用自己的好吸引别人的好”,紧扣“51020”现代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不超过3个“搬不走、稳得住”的根植性主导产业。到2026年,各县(市、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达到70%左右。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集中力量打造1—2个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及相关产业组织集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到2026年,重点布局建设40个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创建10个国家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产业集群“入区入园”行动。以县域各类开发区、园区为主要载体,以园中园为集聚区,科学规划布局产业集群。园中园与开发区规划共编、政策共用、资源共享、设施共建,提升园中园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引导新上项目在园区落地、存量项目向园区转移,推动关联企业、项目、要素资源集聚。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入园率达到80%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年均增长10%左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行动。落实“链长+链主+链创”机制,坚持“外引”与“内培”、“壮大”与“育小”并重,紧紧围绕产业集群,精准引进一批重点企业、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深入实施“双千”企业高质量发展工程,重点培育一批根植县域、创新力优、对产业生态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链主”企业。深入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大行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等,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培育更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四上”企业200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1500家以上、上市企业2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公共平台增效提能行动。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作用,推动重点领域供应链平台与县域产业集群深度对接,更好开拓市场。深化与各类电商平台合作,加快县域专业市场建设,培育形成一批区域性的产品交易中心或集散基地。加快建设县域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术咨询、品牌设计、人才培训、金融对接、检验检测等方面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快搭建科创平台,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实现省级以上科创平台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特色品牌擦亮添彩行动。深入实施“万千百”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产业集群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办法。支持拥有行业话语权的产业集群企业,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组织产业集群参加境内外大型展会,支持市县举办区域性专业展会,打造“爆款”产品。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创建的“湖北精品”达到100个,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压实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省发改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省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对口指导支持县域产业集群发展。各市(州)统筹要素保障,支持辖区内县域产业集群发展。各县(市、区)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建立“一群一计划一政策”工作机制,实现产业集群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财政支持。在申报中央预算内、中长期国债等国家资金相关专项支持时,优先申报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省预算内投资、省制造业专项资金等增列科目,支持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支持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和数字化转型平台等项目建设。调整设置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激励资金,重点支持评估靠前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科创平台、产业转移等项目建设,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等)

(三)强化金融支持。引导各类产业基金参与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通过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产业集群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鼓励长江产业集团等国有投融资平台设立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专项基金,构建基金矩阵。推荐产业集群优质企业纳入“金种子”“银种子”名录,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做优做强。鼓励金融机构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设计针对性、差异性融资计划,提高综合授信额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长江产业集团等)

(四)强化保障服务。依托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充分对接行业、区域评价结果,为产业发展、项目布局等提供科学论证依据。推动普通高中进城,支持各县市集中力量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强化县域产业集群发展人才支撑。省市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列入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比照享受省重点项目支持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级统筹,应保尽保。持续开展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清查、整治、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优先用于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对产业集群内环保及单位产品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提供用能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评估管理。制定评估管理办法,有序开展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建立评估体系,2024—2026年,每年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评定40个左右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对评估结果靠前、发展成效好的产业集群给予资金奖励。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实施滚动管理,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增补或剔除,确保质量。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各产业集群建设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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